第五章:反托拉斯的谬误

(五常按:本文是《受价与觅价》的第五章第一节。)

反托拉斯(antitrust)直译是反信托,俗解是反垄断。 其实不是:本卷第三及第四章提到的所有垄断反托拉斯皆不反。 在美国任教职时我做过两件反托拉斯大案的顾问,专于此道的行家朋友不少,但说实话,友侪间没有谁肯定反托拉斯要反的是些什么。

反托拉斯算是一种法律,因为有法庭审案,但没有明确的界定。 起自美国,西方其它的先进之邦及日本也有,但喜欢采用的主要是美国,那里的本科课程有教,研究院也教。 其实是反什么呢?我的感受有时是反对以大欺小,有时是反对看来是意图垄断的行为,即是反垄断的动词(seeking to monopolize)而不是反垄断的名词(monopoly)。 严格地说是反对某些被认为是压制竞争的行为,但不一致,难以捉摸。

莫名其妙的法律

在美国,政府的某些部门可以按反托拉斯法例起诉私营企业,私营企业之间可以互相起诉,有些案件属刑事。 有两个明显的规律。 其一是没有见过小企业或不富有的被起诉;其二是不同政党执政反托拉斯案件出现的频率不同:在美国,共和党执政反托拉斯案件出现的频率明显地比民主党执政为低。 换言之,在较为信奉市场的气氛下反托拉斯的案件较少。

我可以举两个有点莫名其妙的例子来示范反托拉斯究竟要反的是什么不容易明白,二者皆出现在上世纪七十年代民主党卡达总统执政时期。 那时美国经济不景,反托拉斯案件频频出现,帮补一下经济学者的生计——做顾问的薪酬比教书的为高。

案例一:美国最大的制造罐头汤的企业被一家小的竞争者起诉,理由是大的卖广告太多,霸占了市场顾客看广告的眼睛时间,使小的受损,要求赔偿。 我的一位朋友当该大企业的顾问,结果如何我没有跟进。

案例二,比较复杂。 美国最大的摄影胶卷生产商被起诉,因为该大企业停产某型号的销量甚少的胶卷。 那胶卷刚好是另一家工厂制造的某型号照相机必须用的。 被起诉的大企业产出几个型号的照相机,他们停产有关胶卷的相机,胶卷也跟着停产了,害得只造用该胶卷的相机的小企业有相机无胶卷。 结果是小企业胜出,获赔偿。 合理吗?再也买不到配件的产品常有,而不容易明白的是为何该小企业制造的照相机需要用的胶卷整个地球只有那大企业一家产出,而且是很少摄影者会用的胶卷。

第一节:为什么要研究反托拉斯

一八八二年,美国石油大王洛克菲勒(J. D. Rockefeller)把与他有关的四十家企业合并,由一家信托公司集中管理,成为有名的标准石油托拉斯(Standard Oil Trust)。 仿效这种信托安排的人甚众,有以大欺小之嫌,一八九○年美国国会通过了大名鼎鼎的Sheman Act这个反托拉斯法例。 二十年后,标准石油被怀疑施行掠夺性减价(predatory price cutting),以本伤人,政府起诉,标准石油托拉斯一九一一年被瓦解,反垄断的法例被称为反托拉斯是那时开始的。 一九一四年美国国会通过Clayton Antitrust Act,一九三六年通过Robinson-Patman Act,三管齐下,反垄断的法例在美国变得复杂繁多,案件数量虽然时旺时静,但历久不衰。

戴维德是开山鼻祖

经济学者怎样看反托拉斯有争议。 弗里德曼、科斯、阿尔钦等人反对所有反托拉斯法例。 萨缪尔森、A. C. Harberger、O. Williamson等人认为反托拉斯间中有可取的效果。 我对市场的认识比较多而杂,认为反托拉斯协助促成半个世纪以来美国工业在国际竞争下节节败退,因为这些法例左右着市场合约的自由选择。

芝加哥大学的戴维德(A. Director)应该是研究反托拉斯案例的开山鼻祖。 他在上世纪五十年代初期跟进了官司打了二十年的万国商业机器的关于捆绑销售的反托拉斯大案。 那是精彩绝伦的案例,对我的思想影响很大。 阿尔钦说得对,那大名鼎鼎的芝加哥经济学派的独特之处,可不是支持自由市场,也不是弗里德曼的货币理论,而是捆绑销售(tie-in sales)的分析:只有跟芝大有关的人发表过关于捆绑销售及全线逼销(full-line forcing)的文章。 然而,真正能「破案」的可能只我一个——也算是芝大,一九六七至六九年我在那里。 我没有用英语发表过关于捆绑销售的文章,但离开芝大十多年后,有机会向戴老解释我的分析,他很高兴,认为难题终于解决了。

捆绑销售之外,戴老鼓励学生及同事写的、关于反托拉斯的掠夺性减价及零售价管制(retail price maintenance)等文章都是一时经典。 到了上世纪六十年代初期,从反托拉斯案例研究出来而加以整理的「工业组织」(Industrial Organization)成为美国多所大学的正规科目,本科有教,博士试有考。

旁观者清街头可教

当年我是旁观者,但研究反托拉斯的朋友多,而自己后来也当过两件大案的顾问。 在工业组织这重要研究上,我选走自己的路。 有几个原因。 其一是我认为反托拉斯的法庭档案提供的资料不尽不实。 打官司的文件,起诉与被诉双方各自提供对自己有利的证据,不可能没有偏差。 其二是在美国作实地工业调查,工厂要守秘是一般倾向,远没有我当时熟知的香港工业那么公开。 这可能因为美国的工业机构远为庞大,部门多,不容易找到乐意提供资料的负责人,何况还有反托拉斯虎视眈眈。 我喜欢作实地调查,重视跑市跑厂。 这方面,今天的中国与昔日工厂林立的香港是远为容易获得可靠的资料的。 其三是自博士论文《佃农理论》起,我认为合约的结构是要理解工业组织的重心所在,所以一九六九年开始在香港跑工厂,调查件工合约,十四年后发表《公司的合约性质》。

话得说回来,昔日读美国的关于反托拉斯的文章给我的启发不少。 其中最重要是那些被认为是非法的行为,有趣精彩,而法庭的档案一般提供细节。 我不同意法庭的解释,也不同意经济学者的解释,要自己另辟蹊径。 这是跑厂调查合约带来的不同解释了。

反托拉斯认为是罪的价格分歧(price discrimination)是经济学的一个热门老话题,我会在第六章分析。 反托拉斯认为是罪的捆绑销售与全线逼销是精彩话题,我会在第七章分析。 反托拉斯认为是罪的零售价管制不怎么精彩,我会在第八章分析讨价还价时顺便带过。 我是个不喜欢刻意地创新的人,但街头巷尾的观察多了,对交易费用局限的认识多了,我对这些市场现象的解释与传统不同是自然的事。 三十岁作教授时我可没有想到,六十岁我全盘推翻了传统对这些现象的解释。

(未完待续)

第二节:以本伤人

(五常按:本文是《反托拉斯的谬误》的第二节。)

经济学研究要找有趣而又有启发性的现象入手。 新奇的现象开头是一个谜,要拆解,即是说要解释。 这也是说要找寻可以验证的假说了。 跟着我们要把假说一般化,希望能推广到很多其他不同的现象去。 不要管要解释的现象牵涉到的经济价值是多少。 市值微不足道的现象可能推出精彩的假说,成功地一般化可以协助解释价值连城的现象。 是的,街头巷尾的琐碎现象,解释了可能推广到经济大局的一些重要事项,但那琐碎的现象要有一点新奇的趣味。 是否有趣是品味的判断。 智商高下可以不论,但品味凡俗的人不宜学经济。

趣味的排列

转到反托拉斯要反的行为或现象,市场价值最高的莫如收购或合并,机构变得庞大,反托拉斯说要瓦解(divestiture)。 我认为合并现象的趣味尘下,解释不难,但解释了不怎么样,所以这里不谈。

价格分歧的趣味性是高的,经济学者注意这现象起自反托拉斯之前,我会在第六章分析。 反托拉斯带来的最有趣的现象是捆绑销售与算是类同的全线逼销,但不普及。 因为过瘾精彩,我会在第七章以一整章处理。 我认为经济科学欠反托拉斯一个情,因为这法律的档案提出了经济学者之前没有注意到的捆绑销售与全线逼销。

余下来要讨论的是以本伤人、拒绝与串谋这三项,趣味性中等,但不藉反托拉斯讨论没有其他适当的地方。

财雄势大的故事

「以本伤人」是我从英语predatory price cutting(掠夺性减价)翻过来的中国成语代词,顾词知义,是说一家机构可以凭割价而把竞争者逐出市场。 但减价是竞争的一种行为,历来被认为对社会有利。 反托拉斯认为不利的是一个垄断者可以利用割价来杀退竞争者,维护垄断,霸占市场。 这种对社会不利的行为是指价格被减至在生产成本之下,以本伤人是也。 经济学传统说完善竞争的均衡点是市价等于平均成本,没有盈利,掠夺性减价是指价减到在平均成本之下。 另一方面,一个垄断者往往有垄断租值,经济学传统认为这租值的存在含意着边际收入高于边际成本,对社会不利,引进竞争使价格下降可取。 反托拉斯不能接受的掠夺性减价,应该是指垄断者把价减到在平均成本之下。

掠夺性减价是一个普通人容易相信的故事:我是个垄断者,拥有的垄断权所获甚丰。 你要参进同一市场跟我过不去吗?我会把价减到你血本无归,败走麦城,从而维护我的垄断丰利。 又或者你已经进入了同一市场,竞争逼我减价,我财雄势大,一不做二不休,索性大幅割价,逼你破产收场,从而独享一个垄断者的利润。

是可信的故事吧,但经济学应该怎样分析呢?前文提到,一九一○年美国的标准石油被反托拉斯起诉掠夺性减价,以本伤人,结果该庞大的托拉斯(信托组织)一九一一年被瓦解。 我的一位好友John McGee五十多年前深查此案,得到的结论是标准石油没有掠夺性减价,指出如果标准把竞争者收购,其成本会比减价对自己的损害为低。

从上头成本的租值看

公说公理,婆说婆理,我持另一个看法。 我认为问题要从我在《收入与成本》中提到的上头成本与直接成本这分别看。 不管灰色地带而简化,上头成本是入局时的投资,入局之后覆水难收,但因为其他竞争者要参进也有入局成本,我的入局投资会因为有市场的保护而成为租值,可能比入局时的投资较高或较低。 把生意出售我可以获取这租值的折现,因为有这个选择,这租值可以作为成本看。 另一方面,直接成本是不产出就不需要支付,可以转作其他用途,所以是另谋高就的代价。

这里的问题是如果有外人参进竞争,我的上头成本的租值会下降,要减价阻吓外人参进,我要从租值那部分减。 我是因为没有打算另谋高就才这样做。 另一方面,如果我要以减价的方法来把一个存在的竞争者逐出市场,我会考虑我的租值比竞争者的为高才出手,因为只有这样我才有胜出的机会。 如果我的租值比竞争者的为低,首先割进不产出不需要支付的直接成本的是我。 这样,以减价作持久战,不管多富有,只要竞争者还有租值,早晚要先败下阵来的是我。

简化了看,租值是产品市价高于直接平均成本的那部分。 竞争减价,谁的租值低谁先出局。 要以本伤人的掠夺性减价是指割进自己的直接成本。 上头成本的租值是入了局之后由市场的竞争决定,竞争者要参进的考虑,是存在的生产者的租值是否够高,或自己的入局成本是否够低,有点油水。 如果我先存在,你可能见到我的租值高于你的入局成本而尝试,或见到我的租值低于你的入局成本而却步。 如果你和我一起存在,我可能见到你的租值比我的为低而考虑减价把你逐出市场,希望增加自己的租值。 我这样看你,他人也这样看我。 这是那所谓完善竞争的一个含意:边际产出者的租值为零是均衡点。 原则上,考虑入局但还未入局的可以看为边际竞争者,入局需要付出的投资还是直接成本,不是租值。 因此,参进了的竞争者可能每个或多或少有点租值。 换言之,经济学说的边际公司(marginal firm)可以在边际之内或边际之外,分析的选择要看是什么问题,而处理是否到家有大人与小孩之别。

上述的竞争行为不是反托拉斯要反的。 割价割进自己的直接成本,把你逐出市场后希望你永不回头,然后加价提升自己的租值才是。 说过了,直接成本不生产不需要支付,是另谋高就的代价,浪费了可惜。

黎智英的经典示范

当然,我们不能排除割价割到低于直接成本的行为,算是掠夺性减价,但是否为了要淘汰对手还是只希望打进市场呢?香港商人黎智英九十年代曾经两次以低于直接成本的法门进攻:《苹果日报》与「苹果速销」,相当经典,而据说后者一度成为哈佛大学的教材。

《苹果日报》一九九五年六月发行,每份售价二港元,当时香港的类同报章售价五元。 主要竞争者《东方日报》的回应有点迟,五个多月后才把价每份减到二元,其他报章也跟着减到同样的价。 这减价战持续了大半年,之后回升,期间本来就亏蚀的《快报》和《香港联合报》宣布结业。

二元一份之价大约是当时发行及零售的直接成本,纸钱是三元以上,上头成本不算,灰色地带不论,加进必需的采访、编辑、稿酬等费用,每份《苹果日报》的直接成本应该在八元以上。 卖二元,算是掠夺性的低价吗?答案是不一定,因为有广告收入。 是的,读者看广告的眼睛时间是他们付的价,间接地由广告客户交给广告商人交给《苹果》。 原则上这广告收入加每份二元的报章价的总收入可以高过《苹果》的总直接成本,因而卖二元不一定是「掠夺性」。 但我不怀疑在出道初期,《苹果日报》的总收入是低于总直接成本的。

为了争取市场而先蚀头注不是少见的商业行为,如果这些行为一律被认为是掠夺性减价美国的反托拉斯法庭会忙得不可开交。 我们知道《苹果日报》后来是成功了,收入不仅高过直接成本,其上头成本的租值可观。 然而,我们无从肯定这成功是源于长达近一年的大出血。 黎智英认为读报章的人有惯性,大减价一段时日是惯性的培养。 说读者惯性的争取重要应该对,但从争取租值收入的角度衡量,我们难以肯定大出血只几个星期不是较佳的策略,或者智英老弟应该把出血的成本投资在增加报章的内容质量那方面。

互联网惹来灾难

说割价可以协助抢占一部分市场是对的,而创业之际,把价割入直接成本不难明白。 灾难的出现,是一九九九年六月黎智英推出「苹果速销」,推行了十八个月,亏蚀近十亿港元而惨淡收场。

没有疑问,「苹果速销」这玩意是一刀切入直接成本,切得既深且久。 没有广告收入,但有广告支出。 这速销无疑是受到当时互联网的疯狂的影响,中计的不止黎智英一个,但他中得比较快比较大,说句老实话(智英老弟不要杀我),也比较精彩。

「苹果速销」凭互联网销售,用多部小型货车,每辆两个穿得整齐的员工,送货。 销售的是超级市场出售的食品及一些日用品。 黎智英是聪明人,不可能不知道以财雄势大论英雄,他斗不过惠康连锁超市背后的怡和及百佳连锁超市背后的李嘉诚。 但他显然认为,互联网销售是新奇的玩意,老前辈们可能忽略了,何况从网上接单然后送货不需付香港的昂贵地铺租金。 抢先尝试可能先拔头筹。

两家大连锁超市急起应战,也割价及设法约束批发商供应「苹果速销」。 后者倒闭关门之后我才知道那两家大连锁超市其实也中了计。 这是因为一位朋友提供的数据显示,「苹果速销」的总收入上升与总亏蚀上升是成正比的——即是销售金额上升百分之十亏蚀也上升百分之十,是直线一条,看不到弯曲!这是说,如果超市的老前辈当时大方一点,多把生意推到「苹果速销」那边,后者会亏蚀较大,关门会因而较快。

为什么「苹果速销」的销量与亏蚀比率会是直线一条呢?有两个原因。 其一是送货与管理的成本在货价的比例上很高,其二是香港当时用互联网的人不多,而更重要的是他们的地理分布过于零散。 事后孔明,智英老弟当年对市场的调查是不够详尽深入了。 「苹果速销」的做法要成功,市场要大得惊人才有机会。

割价割进上头成本的租值是市场竞争的一般含意,但割进直接成本是无情的代价,销量愈多亏蚀愈大。 为了打进市场短暂的出血可以理解,但以本杀人于死地的掠夺性减价恐怕是某些人的想象玩意了。

鸡蛋减价的故事

最后,我要重复二○○三年发表过的故事,是很久之前听到的,应该是虚构,但有点真理吧:

一家卖鸡蛋的商店,老板财雄势大,要把街上面对的另一家鸡蛋商店杀下马来,惟我独尊,垄断而后升价。 老板听说对手本钱有限,于是把鸡蛋大减价,低于成本出售,以本伤人,以为不数天对手就要关门了。 殊不知蛋价一减再减,减了长时期,对手依然存在。 最后大老板因为减价太多太久而破了产。 他禁不住跑到对手蛋店查问究竟:「我的蛋店关门了,想不到你们的资本比我还雄厚,是从哪里找那么多钱跟着我减价呢?」对手听得莫名其妙,回应道:「我们本小利薄,鸡蛋是从你们那里买回来转售的。」

(未完待续)

第三节:拒绝与串谋

(五常按:本文是《反托拉斯的谬误》第三、四节。)

最近读刚出版的《乔布斯传》中可能是最精彩的把乔布斯与盖茨相提并论的那一章,我想到美国反托拉斯的一个问题。 盖茨的微软拥有独步天下的某些软件,乔布斯的苹果电脑需要用,前者的重要性威胁着后者的前途。 两位大师是朋友,也敌对。 多番谈判的结果,苹果终于获得使用微软某些重要软件的权利。

我是软件及数码科技的门外汉,读不懂他们争吵的细节,但有点奇怪反托拉斯这一词没有提及。 原则上,拒绝(foreclose)销售给竞争者是违反反托拉斯法例的。 问题是,只要价够高没有谁会拒绝销售,而一个拒绝销售的人可以凭价不够高为借口。 何谓「合理」价格只有天晓得吧。

一九七六年,我接了两件反托拉斯大案的顾问工作:美国电讯(AT and T)与加州标准石油(Standard Oil of California)。 前者的总部在纽约,离我居住的西雅图很远,我只做了几个月。 后者的总部在旧金山,我时疏时密地做了六年,到我回港任职才终止。 都是有名的大案,前者牵涉到拒绝,后者牵涉到串谋,刚好是我要在这里讨论的话题。 以趣味排列,串谋高于拒绝也。

美国电讯的拒绝原因

美国电讯是一家很成功的企业,非常庞大,赚很多钱,科技了得,管理一流。 无数市民当时持有美国电讯的股票,这企业的巨利是与股民分享的。 当时有一句笑话,司法部以反托拉斯起诉美国电讯,法庭不容易找到足够的没有该企业股票的陪审员。

司法部起诉,要把美国电讯瓦解,「拒绝」是主要原因。 这企业拒绝销售他们产出的电话给任何外人,更遑论竞争者。 他们的电话是租赁给用户的。 整份租用合约长达五百页,存放在各市的总部,没有顾客会读。 我认为只租而不卖给用户是合理的。 有两点。 其一美国电讯不想用户把电话拆开作什么研究;其二是当时长途电话收费高,他们不让懂科技的把电话拆开,做些手脚,扰乱他们收费的方程式。

但美国电讯当时不卖电话给不用他们的线路的其他人比较难以辩护。 不像早期万国商业机器(IBM)的巨型电脑,只租不卖,因为有科技秘密要维护,只租可以禁止外人把电脑拆开。 我当年的意识,是美国电讯不卖他们产出的电话给不用他们线路的外人,是因为他们占有了市场的大部分,其他线路有其他电话,余下来的市场很小,他们不做这小生意。

该反托拉斯案的主要麻烦,是美国电讯拒绝其他竞争者接入他们的线路。 这里牵涉到我在第三章第五节谈到的地役权(easement)的问题,但美国电讯的立场是他们有权不协助竞争者。 根据他们的典故,半导体(semi-conductor)是由他们的研发部门(Bell Lab)发明的。 今天回顾这发明的价值不止连城,但政府当时不容许他们进军电脑行业。 凭半导体进军电脑无疑是绝对优势,但政府要他们放弃,换来是电讯的专利权。 以为自己有这持久专利,所以在行为上拒绝协助竞争者。 到了上世纪七十年代,电讯科技突飞猛进,政府以反托拉斯法例起诉美国电讯,否认答应过这专利的授予!美国电讯深入搜查自己的文件档案,找不到有足够的专利证据,是以为难。 美国电讯终于跟司法部和解,以瓦解机构(divestiture)换取进军电脑行业,后来产出的个人电脑斗不过苹果及无数的其他竞争者。

科技的突飞猛进是一个无情的故事。 美国电讯曾经伟大,对人类的贡献要叫我们站起来。 但科技是年轻人的玩意,科技不同经营的手法有别,老一辈的应对不易,何况有政府的误导。 不久前听到美国制造摄影器材的柯达(Kodak)面临破产。 柯达也曾经伟大,但看来要被数码科技淘汰了。 不知万国商业机器的命运会如何?

串谋是真的吗?

转谈串谋(conspiracy或collusion),通常是指串谋订价,但有多种变化。 变化多是因外人不知发生着的是些什么事,只凭自己的观察而妄作判断。 经济学说的完善竞争有价格一致的效果,但价格一致可以被判为串谋的效应。 另一方面,串谋既然是反托拉斯的大罪,美国的大机构出现过如下的例子。 某职员跟另一家机构的职员是朋友,在来往的书信上一厢情愿地说希望大家能联手做一些事,其实没有做,但这些信件可以被用作串谋的罪证。 也有一些不满意上头对待的职员,或面临解雇,可能刻意地在公司的档案内留下一些彷佛是跟其他公司串谋的文件,嫁祸上头。

其实在商业行为中,任何人要跟任何其他人串谋,明知是罪,可以容易地避免留下足以为罪的证据。 上世纪五十年代,美国几家石油公司被控串谋压低购入价,辩方律师在法庭上有如下的精彩陈辞:「法官大人呀,我们订价是在会议洽商,灯火通明,有详尽记录,怎可以说是串谋呢?你听过串谋是用白纸黑字写下来的吗?」

我要在这里特别地介绍另一件反托拉斯大案,也是关于石油的。 要特别介绍有两个原因。 其一是此案趣味性高,其二是此案的串谋重点或证据是一种称为「斩三刀」的合约,而我刚好是这合约的主要调查研究者。 说来也巧,「斩三刀」是我年轻时在香港熟知的一种价值最高的海鱼。 作为石油反托拉斯官司的重点合约称three-cut,直译过来是斩三刀。

石油标价表的倾斜度阐释

上世纪七十年代,美国加州政府以反托拉斯起诉七家石油公司,说他们串谋压低重石油(heavy crude oil)的购买价格。 这些石油公司在政府拥有的油田开采,也在私人拥有的油田开采,以他们标价的一个百分率乘以产油量交给油田的主人。 控方没有说加州的石油标价一律偏低,而是重石油之价偏低,而加州是多产重油的。

控方的主要证据有两部分。 其一是加州的石油标价表的倾斜度太高,与世界各地的倾斜度分离过甚。 石油是以轻、重标价的,轻的价值较高,重的较低,因为汽车用的汽油是石油中较轻的那部分。 石油在油田开采,不同深度的油井的重度不同——深的较轻。 重度是以API Gravity量度,十度与水的重量相同。 沙地阿拉伯产出的是轻石油,重度为API三十四。 加州产出的有轻有重,不少是十六度,算是很重的。 在加州,同一及邻近油田有一个石油标价表(称posted prices,因为石油产出初期是以支柱示价,每桶四十二加仑算,因为当时以马车运载,五十加仑的油桶,没有盖,路不平,油会溅出,只能容纳大约四十二加仑)。

标价表以石油的轻、重算价,每桶算,也以油重的每度算。 我参与研究的官司案发时,加州石油一般是每度相差六至七美仙,即是每高一度(轻一度)价高六至七美仙。 当时美国中、南部的石油标价一般是每度仅两仙,斜度远为平坦。

回应政府起诉以石油的标价表斜度高为压低重石油之采购价的证据,一些石油公司以加州的重油比率远比美国其他地区为高作辩。 我不那样看,认为斜度不同是因为加州与其他地区的标价方法不同:加州以每个地区的油田算价,油井深浅之价列在同一标价表上,而其他地区则分地层标价。 我从一家机构找到美国不同地区的数以千计的石油重量数据,以经济理论及回归统计分析,老师阿尔钦见而喜之,说没有见过那么巧妙的经济实证研究。 但标价表的斜度不是石油公司串谋的证据。

换油的原因

串谋的证据是第二部分,主要是石油公司之间的交换石油合约,其中前文提到的斩三刀合约是重心祸首。 换油的行为全世界都有,但以斩三刀合约从事则是加州独有的!世间独有是大麻烦:为什么他人不这样做?不是你们刻意串谋是什么?斩三刀合约是完全不用石油市价的!

为什么石油公司之间要换油呢?他们竞投石油的开采及以标价表的一个百分率购买的权利,在哪里投得就在哪里开采。 石油在地下其储存成本是零,但一旦开采出来,在地上的储存成本甚高,以少存在地上为正着,所以石油在地下抽出,不停地操作重要,如果久不久要停产,次数多了地下压力的减弱会导致油量流失。 最上算的法门,是石油出土后不停地以油管输到炼油厂,输到汽油出售站,再输到汽车的油箱去。 这个石油出土后最好不停地流动的要求难度高,一家公司之内牵涉到多个部门处理,部门之间的职员互不相识,对彼此做什么的细节毫不知情。 是这样的一个庞大而又复杂无比的工业,我到现场考查几天后,第一时间的反应是串谋行动不可思议。

换油的原因,是甲公司在某油田开发得石油,但没有输油管送到自己的炼油厂去。 乙公司刚好有输油管在该油田,可以方便地炼甲公司的油,然后在其他油田把石油归还给甲公司。 这个为了节省运输费用而换油的原因,看似道理明确,但要证实非常困难。 这是因为换油一般不是甲给乙、乙给甲那么简单,而是多家石油公司把石油转来转去:甲给乙,乙给丙,丙给丁,往往转了好几重甲才能收回自己应得的油量。 最终是否每家公司都节省了石油的运输费用因而有个大问号。 为此我在油田搜集了几箱石油的流动票据(称run tickets)。 这些票据是每次地下出油输到哪里及油量多少,都在油井的出口处打出一张票据说明。 石油公司出钱给我聘请助手,花了几个星期作拼图游戏,一路跟踪,最后是明确地证实运输费用是节省了。

斩三刀的解释

石油公司之间为了节省运费而换油,有时用标价表算价格的差距,但在加州主要是用斩三刀合约,尤其是大公司与大公司之间的换油交易。 把石油的小量样本加热到华氏四百度是第一刀,蒸发出来的那部分是汽车用油。 从四百到六百五十度是第二刀,蒸发出来的那部分是柴油。 从六百五十到一千度是第三刀,蒸发出来的那部分是洋船用油。 轻油是第一刀的分量比较多,而重油当然是第三刀的分量比较多了。 以斩三刀量度比以gravity(重量)量度精确,虽然量度费用比较高(gravity的量度费用近于零)。 我给你一万桶油,其中斩三刀的油量每刀为几,你要把这三刀的比率及油量归还给我。 不需要在短期内结算,你欠我哪一刀的油量,我欠你哪一刀的油量,可能互相拖欠一段长时期,但因为换油的公司串连起来有好几家,怎样结算总有足够的不同重量的石油足以解拆互相所欠。 但这样的做法细小的石油公司是没有足够的石油变化量来参与斩三刀的换油交易的。 从反托拉斯的角度看,小公司不能参与斩三刀大公司当然是罪加一等了。

我对采用斩三刀换油合约的解释,是参与的公司完全不需要议价。 中东石油之价有变,加州的石油标价表会跟着变,但后者的变动可不是自动或实时的。 考虑总要一点时间,但石油的流动却不能停顿,以斩三刀的合约处理是石油继续流动的保障,何串谋之有哉?

上述的斩三刀成为典故,是源于加州政府以反托拉斯法例起诉以加州标准石油为首的七间石油公司。 我作加州标准的顾问是一九七六到一九八二回港任教职为止。 这顾问工作是调查研究石油标价表的订价与换油合约的安排,要什么数据加州标准皆全力协助,没有半点隐瞒,加上有助手费用的资助,我写下了两份厚厚的研究报告,一些石油行内的朋友称之为《圣经》,可惜是卖断了,作者没有发表权利。 然而,今天回顾,那几年的调查研究牵涉到可能是世界上最复杂的工业,获得的数据不仅详尽而且可靠,使我对市场与合约结构的认识更上一层楼,让我后来在经济学走进了自己独有的天地。 作为学者那算是奇遇了。

回港后我听到该官司的后果,是加州标准先胜一仗,其后对方上诉反胜,再其后的大概是,七家石油公司有六家妥协和解,即是要赔钱。 最后一家是埃克森(Exxon)石油,不妥协,打到底,到一九九二年四月,经过七十五天的审讯,六十多个证人,三千多份文件,陪审团研讨了八天,终于判埃克森胜。

第四节:结语

有如下的一个真实故事。 美国某反托拉斯案,辩方律师向法官要求休假,因为他的太太要生孩子。 若干年后,同一律师向同一法官要求再休假,因为律师的儿子生了孩子,有亲友庆祝之盛。 法官批准,但说道:「我希望你的孙儿生孩子时,这案件已经完结了。」

反托拉斯案件以持久斗法知名,官司只打几年算是罕有,打数十年不奇怪。 费用奇高:我知道上世纪七十年代一件大案,辩方准备以十亿美元对抗。 那是四十年前的十亿美元。 我也知道有些反托拉斯官司,辩方希望打到美国政府更换党派而有转机。

法例模糊不清,加上牵涉到的银码庞大,应该是官司打得时间长、费用高的根源。 有谁得益呢?律师与作为顾问的经济学者有明显的收入增加,政治人物或可增加一点政治本钱。 但永远是以维护消费者挂帅的反托拉斯,消费者怎样了?我深知的加州标准大案,消费者获得的是负值:加州的石油产品没有因为这官司而减过一分钱,但官司的费用早晚要间接地由消费者支付。 美国电讯的反托拉斯官司对消费者又怎样了?长途电话费用跟着的急速下降,有人认为是美国电讯瓦解的贡献。 然而,刚好在那时,手提电话开始盛行,跟着数码科技当道,举世的讯息传播费用插水式下跌。 美国电讯有没有瓦解也会这样跌,但我不能排除该瓦解促使电话费用跌得早一点。 问题仍在:为什么司法部当年不容许美国电讯进军电脑行业呢?

(第五章《反托拉斯的谬误》完)